中创观点 | 一年一完善,从技术细节看2019年报送核查
上一篇为大家解读了《关于做好2019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及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名单报送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19〕943号,以下简称943号文)中2019年度碳排放核查工作层面的 变化,那943号文附件体现的技术内容又有哪些变化呢,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发电行业首提燃煤低位发热值“惩罚性缺省值”,并明确燃煤单位热值含碳量与碳氧化率未实测以高限值计算。
作为优先被纳入全国碳市场的发电行业来说,得到了更多关注,这一点从附件“2019年碳排放补充数据核算报告模板”就可以看出。
(1)发电和自备电厂补充数据表有重大变化,均明确表明“对于2019年燃煤的单位热值含碳量、碳氧化率没有实测值的企业,单位热值含碳量按33.56tC/TJ计算,碳氧化率按100%计算”,且若企业燃煤低位发热量未实测,“从2020年起,对于燃煤低位发热值缺省值将采用惩罚性缺省值”。在此敲一下警钟,燃煤各参数要尽快按照要求开展实测,否则将面对真金白银的损失。
(2)发电和自备电厂补充数据表中化石燃煤消耗量“计算方法或填写要求”描述中,由“入炉燃料中含煤矸石、洗中煤、煤泥等低热值燃料的,需填写低热值燃料重量占比”修改为“对于有多种燃料类型的(如燃煤及其他燃料),需填写各种燃料类型名称及发热量占比”。
(3)自备电厂补充数据表明确了“仅使用法人边界内其他工艺系统产生的可燃燃料的机组(如自产的焦炉煤气、高炉煤气、转炉煤气、炭黑尾气、乙烯裂解尾气、炼厂干气、重油催化裂解气、重油热裂解气等),以及纯生物质发电机组(垃圾焚烧发电、沼气发电、桔杆林木质等焚烧发电),余热余压余气发电,垃圾填埋气发电机组无需填自备电厂补充数据表”。
2、补充数据表日趋完善。
除上述发电行业重大变动外,2019年度补充数据表纠正了部分2018年度补充数据表公认的错误。例如对化工生产企业(合成氨生产)补充数据表“说明”第2、3、6条核算边界等描述及化工生产企业(其他化工产品生产)补充数据表“4二氧化碳排放总量(tCO2)”项所嵌入公式进行了纠正。
本次补充数据表已经足够完善,但仍存在一些小的问题。钢铁企业补充数据表中钢铁加工工序“4.6.1化石燃料燃烧排放(tCO2)”项所嵌入公式以及化工生产企业(其他化工产品生产)补充数据表中“4.4.2对应的排放因子(tCO2/MWh)”项单位仍然错误,各企业及核查员要注意啦。
3、补充了对监测计划执行情况核查。
依据2019年度附件“排放监测计划审核和排放报告核查参考指南”要求,核查报告正文,需补充“3.6监测计划执行的核查”章节。
4、新增附件“2019年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配额分配相关数据填报表”。
943号文要求在2020年5月31日前未完成2019年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报告的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填报此表。且“在全国碳市场履约相关工作中,将按默认值(另行公布)核算上述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的上年度实际排放,”但目前默认值尚未公布。
5、2019年度“覆盖行业及代码”、“排放监测计划模板”、“2019年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碳排放汇总表”与2018年度要求无变化。
看完上述解读,对2019年度碳排放报告和核查工作是否有新的认识呐。如果您是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小编提醒您:2019年度碳排放工作应重视3个关键词:实测!实测!实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