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市场风起!今天先解读条例草案,明天加更核查履约
在写完今天早上发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草案修改稿)》解读后,生态环境部在下午又发布了《关于加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开展2020年核查和2019-2020年度配额清缴,明确以下几点重点工作:
◉发电企业4月30日前登录环境信息平台 http://permit.mee.gov.cn报告2020年度碳排放,其他行业9月30日前完成报告;
◉发电行业6月30日完成核查,其他行业12月31日前完成核查;
◉各省6月30日前向国家报送本省2021年重点企业名单;
◉2021年9月30日前完成发电行业配额核定,12月31日前完成2019-2020年配额清缴(履约);
碳市场已经动起来了,请把重点任务互相转发。今天还是先把条例解读推送大家,关于今年碳市场重点工作的解读明天放送,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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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过后,全国碳市场建设再次加速,中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官网上线,《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发布(相关解读见今日第二条推文),距离黄润秋部长要求的6月底启动全国市场又迈进了一大步。
3月30日,生态环境部网站发布《关于公开征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草案修改稿)>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一步对修订后的国务院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征求意见。
国务院碳市场管理条例,早在2016年3月就由国家发改委拟定《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送审稿)》递交国务院,在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转隶至生态环境部一年后,在2019年4月,生态环境部公布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两年后,迎着碳达峰和碳中和的东风,碳市场建设加速,条例再次修订并征求意见,这一次可能是真的要尽快出台了。

大家知道,2021年生态环境部的部门规章《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生效,那么我们为什么还如此关注国务院条例?我个人认为有以下两个原因。
◉碳排放权交易涉及对能源和工业部门碳排放的限制,需要国务院统筹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制定行业的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以及对交易行为进行监管。
◉国务院通过条例授权生态环境部,对碳市场违规行为处以比一般行政处罚更高的惩罚力度,加强碳市场对企业的约束。
这两点在这一次的条例草案中均有所体现,下面我为大家解读以下这次的条例草案,和2年前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19版”)相比,有什么变化,体现了主管部门什么思路。
(个人观点,不代表任何组织。说得不对请指正)
1. 碳市场是推动双碳目标的工具
跟19版相比,条例草案在第一条立法目标中明确提出要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愿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向绿色转型,进一步明确碳市场在低碳政策乃至产业政策中的地位和作用。
在这个指导思想下,我们能在条款中看到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在碳市场中的职责更加清晰,也提到了总量目标、有偿分配等切实影响企业的内容。未来碳市场发挥的作用将越来越大。
2. 跨部门联合监管
如上所述,条例草案的一个重点是协调各部门共同监管全国碳市场,生态环境部自身主要负责相关的技术规范。在本次条例中,有两个领域有所体现,一是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参与对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的监督管理。
二是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等主管部门也要参与对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对于前者,我们也许可以期待一个更加活跃和市场化的全国碳市场;对于后者,我们也可以期待对行业更加有约束力的配额分配方案。
3. 更细致的MRV规定
数据是碳市场的基础,条例草案延续了过去的MRV制度,但和19版相比有了更细致的规定。
对控排企业的数据管理,一是明确由市级以上部门监督,二是明确每年3月31日前要报告,三是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至少保存五年,四是省级主管部门要在核查后七个工作日反馈核查结果。在程序上更加完整。值得关注的是控排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内容不真实、不完整的,也要被处罚,进一步规范数据质量。
对核查机构管理,明确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核查。
4. 着眼长远的配额总量制定和分配
碳市场最大的作用是明确了行业的排放总量和减排目标,这个作用终于在这一版的条例草案中得以体现,而且是生态环境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和阶段性目标要求,提出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下一步国家达峰行动方案出台后,碳市场自上而下的配额总量设定就有了依据。
条例草案要求根据国家要求适时引入有偿分配,并逐步扩大有偿分配比例。类似的内容在19版中放在了市场调节中,现在则在配额分配的段落。加上条例草案规定要建立国家建立碳排放交易基金,说明有偿分配的实施也在计划当中。
不过19版的条例中有市场调节机制的规定,在条例草案中删除了。鉴于欧盟碳市场的经验,以及国家碳排放交易基金的建立计划,还是建议全国碳市场制定调节机制,确保市场价格的相对稳定。
5. 有进有退的处罚机制
条例草案中,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都需要对交易主体和核查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比此前的中央-省-市三级体系又增加了一级。
对交易主体和核查机构违规,除了对应的罚款外,强调了要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社会公布,对交易违规,没收违法所得,处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些规定都比19版更加详细。
但是在未履约处罚上,只有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以及在下一年度扣除未足额清缴配额。和19年版的“该年度市场均价计算的碳排放配额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相比,惩罚力度变轻了。
个人认为,惩罚力度是条例比部门规章力度更高的核心体现,现在50万以下罚款,和部门规章2~3万元的罚款,在部分控排企业价值百万元乃至千万元的配额缺口前,惩罚力度都不足,需要政府配置更多资源督促履约,不利于市场健康发展,希望能在正式版中有所变化。
6. 更规范的交易和信息披露
交易方面,产品以配额为主,国务院可以适时增加其他交易产品;机构和个人符合条件的也可以参与交易(希望交易所能尽快出台细则);交易方式采用协议转让和单向竞价,没有了19版说的“集中竞价。” 在网上找“单向竞价”,有说法是“集中竞价的”一种,也请交易所的专业人士予以解读。(https://www.sohu.com/a/356925536_99911653)
另外一个明确的,是禁止各级主管部门、登记簿和交易所工作人员、核查人员参与交易,已经有配额的要依法转让,进一步规范了市场。
信息披露方面,要求重点排放单位在配额清缴后公布上一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情况。省级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开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配额清缴情况。在正式发布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中规定,核查工作结束后,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将所有重点排放单位的《核查结论》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并报生态环境部汇总。如有核查复核的,应公开复核结论。跟试点对比,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7. CCER 和区域市场的历史遗留问题
和19年相比,这次的草案专门对自愿减排项目和试点过渡进行规定。
自愿减排项目仍是由生态环境部组织进行减排量核证、签发和登记。感觉具体的规定要国家和北京市在未来进一步明确。
条例草案明确规定不再建设地方市场,看来沈阳是最后一个上车的地方碳市场了。试点除了要把国家纳入的行业都划归全国市场,本身的核查清缴、交易方式、交易规则、风险控制等方面也要向国家靠拢。未来难道会存在类似于加州——魁北克的连接?这对试点碳价预期也会产生重要影响,值得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