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19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发电设施>的通知》。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12/t20221221_1008430.html (复制链接网页查看通知)
现对通知中提到最新制定的两个文件,对照此前的版本,把最新的变化整理出来供各方参考,具体如下:
《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环办气候函〔2022〕485号)》
本次发布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环办气候函〔2022〕485号)》在上个月征求意见稿基础上对核算链条进一步优化,仍然仅保留与配额核定直接相关的发电量、供热量、负荷(出力)系数、运行小时数等4项生产数据作为核算项,并将辅助参数报告项“供电煤(气)耗”和“供电碳排放强度”对应改为“发电煤(气)耗”和“发电碳排放强度”。同时,也对其他相关内容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和完善,具体对比如下表:
表1 | 不同版本的核算指南对比

《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发电设施(环办气候函〔2022〕485号)》
本次发布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发电设施(环办气候函〔2022〕485号)》适用时间为2023年度及其之后的发电行业企业排放报告核查。
指南中核查内容和要点、核查成果模板在2022年11月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指南内容更聚焦于对核查工作的具体指导,删除了“术语和定义”“核查程序”“核查复核”“信息公开”等章节。
表2 | 不同版本核查指南对比

本次的核查指南中,关于计量器具的校准工作提出了更为具体、明确的要求,同时为核查机构针对未开展合规校准的企业提供了调整排放量的工作手段,这也是对于我国碳市场数据质量逐步提升的重要体现,对于发电企业的核算报告工作也提出了更高要求。
* 此前11月,中创碳投曾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详细解读,详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