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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创观点 | 各省级行政区域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终落地!

昨日,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各省级行政区域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的通知(发改能源【2020】767号)(下称“767号文”),提出了各省级行政区域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消纳责任权重是制定各省消纳机制实施方案的重要数据基础,因此通知一出,立即引发关注。

早在2019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下称“807号文”)正式发布,并在附件中给出了一版2020年消纳责任权重用于指导各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发展。想必大家最关心的就是最新印发的“767号文”中的各区域最低消纳责任权重和“807号文”相比都有哪些变化,哪些区域消纳责任要求严格了?哪些区域要求宽松了?为了更清晰的对比767号文与807号文各区域的最低消纳责任权重的变化,小编制作了变化对比图:

图1 “767号文”与“807”号文各区域最低总量消纳责任权重的变化对比
图2 “767号文”与“807”号文各区域最低非水消纳责任权重的变化对比

通过对比看出,大部分省市的最低消纳责任权重都发生了变化。对于总量责任权重来看,权重增大的有8个区域,增长量最大的为辽宁省;权重减少的有17个区域,减少量最大的为广西,权重由原来的50.0%下降到39.5%;而四川、云南、宁夏、福建、江苏这5个区域保持原来的权重没有变化。对于非水责任权重来看,权重增大的有15个区域,增长量最大的为云南省;权重减少的有8个区域,减少量最大的为湖南省,权重由原来的13%下降到9%;而青海、宁夏、福建、浙江、陕西、北京、江苏这7个区域没有变化。全国各省总体来看,总量消纳权重和非水消纳权重都没有变化的也只有福建和宁夏两省,其他区域皆有变动。

在之前的“807号文”中给出消纳权重的同时,通知中也提出将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进展情况适度调整,因此我们推测,最新印发的这版消纳权重是各地结合当地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实际实施情况,经仔细测算后得出。除正式发布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外,本次“767号文”中还提出几个关键时间要求:

第一各省级能源转关部门会同经济运行管理部门要按照消纳责任权重认真组织制定实施方案,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任务。各地要在2021年2月底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报送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

第二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省级电网企业和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在2021年1月底前向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经济运行管理部门和能源派出监管机构报送2020年本经营区及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完成情况。

第三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要在2020年12月底前,向国家能源局报送监管报告。

可见2019年底出台的消纳机制终于落地到实操层面上来了,各区域的消纳机制实施方案预测也将很快出台,小编还会持续关注,让我们拭目以待。

想看权重具体数据的,看这里:

表1 最低消纳责任权重“767号文”与“807号文”数据对比

参考链接:

【关于印发各省级行政区域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的通知(发改能源〔2020〕767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2006/t20200601_12296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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