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近日,天津、北京试点碳市场相继出台了绿电不计算碳排放的规定,率先在碳市场和绿电市场的衔接方面作出探索。自2021年9月中国启动首次绿电交易以来,绿电在碳市场中的认可一直备受期待。2022年1月印发的《促进绿色消费实施方案》也指出要“研究在排放量核算中将绿色电力相关碳排放量予以扣减的可行性”。此次试点碳市场基于先行先试定位作出的政策安排无疑具有积极意义。但全国碳市场中绿电零排放的政策何时出台,还需要解决什么问题,未来全国碳市场和绿电绿证市场又该如何衔接互动?本文对此展开讨论。

绿电市场和全国碳市场彼此需要
使用绿电是全国碳市场减碳的重要举措。在2021年征求意见的水泥和电解铝行业的碳排放核算标准曾明确,计算外购电力间接排放时应扣除余热电量和绿电电量。与国际主要碳市场不同,全国碳市场也将用电间接排放纳入碳排放覆盖范围。目前全国碳市场只纳入发电行业,主要是直接排放。当全国碳市场扩容后,间接排放的比例将占到20%左右,对于使用绿电减碳的需求更为突出。
全国碳市场创造的减碳需求是促进绿电消费的关键之一。2022年全国绿电交易量227.8亿千瓦时,占市场化交易电量的比重为0.4%。供给有限、市场机制暂不完善和需求偏弱是过去两年绿电交易占比不高的主要原因,但目前来看,市场需求偏弱成为亟待补齐的短板。供给侧,2023年2月三部委印发《关于享受中央政府补贴的绿电项目参与绿电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带补贴项目得以进入绿电市场,绿电供给大幅增加;市场机制方面,过去两年由于绿电供需错配,省间交易机制尚不完善影响了绿电成交量,不过带补贴项目进入市场后,省内绿电供给增加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对省间交易的依赖;需求方面,目前绿电市场主要是企业出于自愿或满足供应链的要求,缺少大规模的带有强制属性的要求。绿电与能耗“双控”制度、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以及全国碳市场的有效衔接则被认为是创造需求的几个主要途径。

全国碳市场绿电零排放需要破除的障碍
全国电网排放因子计算方法需要相应调整
当绿电被用来减少某一主体的碳排放时,在计算全国电网排放因子时就不应将该部分绿电计入在内。通俗地说,一度电不能绿两次。

这一点在国际上已有要求。4月25日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在欧盟理事会审批通过。根据最终文本,CBAM对电网排放因子和绿电的相关规定主要有两点。一是明确间接排放计算首先使用默认值,此默认设置的依据可以是欧盟电网的排放因子、出口国电网排放因子和出口国电价定价电源的二氧化碳排放强度。二是尽管目前间接排放的计算方法还没确定,但CBAM也明确表示在制定间接排放计算方法时的准则之一就是确保CBAM的环境完整性,通过PPA购买的电量不应计入国家电网排放因子。
笔者注意到,天津、北京试点碳市场允许绿电零排放的同时,适用的电网排放因子并未相应调整。虽然在理论上有待完善,但瑕不掩瑜,这一探索为试点碳市场控排企业减碳提供了新途径,对于绿电市场和碳市场互认有积极意义。据公开资料,2023年前3个月全国绿电交易规模达到250.26亿千瓦时,超过了2022年全年交易量。而全国统一电力市场的建设目标是到2030年新能源全面参与市场交易。随着绿电交易规模快速增长,调整电网排放因子的紧迫性也在提升。
避免新能源项目在CCER和绿电市场中重复获利
2023年3月,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公开征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建议的函》(环办便函〔2023〕95号)释放了CCER重启的信号。CCER项目开发类型与绿电存在交叉这一悬而未决的问题再次受到关注,即可再生能源(目前特指存在交叉的集中式光伏和陆上风电,之后可能会有所扩展)的减排环境权益重复问题。目前理论上新能源项目可以同时开发CCER和参与绿电交易,暂未有相关政策对其进行约束。因此,为规避绿电环境权益被重复使用,在全国碳市场允许绿电零排放之前,需要出台相关规定对该问题作出安排。

展望
绿电零排放规定出台的时机与全国碳市场扩容、CCER重启紧密相关。第一,全国碳市场扩容时,两个市场互认的紧迫性骤增,绿电零排放的规定有望一同发布。第二,由于绿电和CCER机制可能涉及减排环境权益重复计算的风险,CCER机制重启时如果继续纳入风电、光伏项目,需要对绿电和开发CCER提出“二选一”要求和核查机制。
绿电市场和全国碳市场将产生互动。全国碳市场和绿电市场打通之后,绿电的价格形成机制将逐步完善。现阶段,绿电价格主要与燃煤市场化电价有关,在一些时候会出现绿电电价低于普通市场化电价的情况,环境价值没有充分体现。绿电作为全国碳市场的一种减排手段后,控排企业可以在采购绿电减排或采购碳配额履约之间选择其一,绿电溢价和碳价有望挂钩,市场之间互动增强。
采购绿证能否被全国碳市场认可有待进一步观望。我国既有“证电合一”的绿电市场,也有“证电分离”的绿证市场,二者都是为了支持新能源的发展而在不同阶段所建立的机制。如果绿电被全国碳市场认可,绿证也有可能被认可。2022年11月,三部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费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的通知》,将绿证的核发范围扩大到全部可再生能源。绿证制度正经历重大调整,因而政策的衔接有一定不确定性。
非控排企业的电力间接排放核算也应引起关注。对于非控排企业来说,核算电力间接碳排放时采用区域电网排放因子或省级电网排放因子或许会更加有利,例如在CBAM中一些可再生能源丰富地区的企业采用区域电网排放因子能减少负担。但是,我国区域电网排放因子和省级电网排放因子更新滞后,不能很好地满足企业的碳核算需求,也需要适时调整。
*参考文献:
2023年3月28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关于做好天津市2022年度碳排放报告核查与履约等工作的通知》(津环气候〔2023〕25号),提出“各重点排放单位在核算净购入使用电量时,可申请扣除购入电网中绿色电力电量”。
2023年4月21日,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关于做好2023年本市碳排放单位管理和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京环发〔2023〕5号),提出“重点碳排放单位通过市场化手段购买使用的绿电碳排放量核算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