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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创观点

环境标准《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征求意见稿)》要点解读

2020年12月3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环办标征函〔2020〕57号)(以下简称“标准”),针对标准和《中国发电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核算指南”)的区别,本文汇总提炼了4点主要变化。

1. 针对全国碳市场发电设施层面要求,明确和细化核算边界,完善了数据管理要求

标准明确和细化了重点排放单位数据核算和报告边界,完善了数据监测、报送和台账管理等要求,确保数据来源可追溯、报送结果可核查。最显著的变化为核算边界,针对全国碳市场发电设施层面,以发电机组为核算边界,对应全国碳市场的纳入范围,与全国碳市场的数据需求完全一致,不再进行辅助和附属生产设施以及脱硫过程的数据核算报告,有效降低核查成本。此外,增加了核算工作程序和内容,明确了实施步骤,可以有效提高报送及核查效率;新增了生产数据纳入核算报告的要求,报告内容更加全面。

2. 将供热比等生产数据纳入标准内容,规范和细化了数据获取方式和计算方法

标准规范和细化了数据获取方式和计算方法,包括:规定了数据的监测和获取优先级,且之后核算年度的数据优先级不应降低,有利于提高数据质量;细化了燃料收到基低位发热量获取方式,元素碳含量的检测方法、参数选取及计算过程等;将补充数据表中要求填报的供电量、供热量、供热比等生产数据纳入标准内容,并补充了各参数的计算方式;完善了附录内容,包括补充了煤油、液化石油气等燃料品种的相关参数缺省值;补充了千卡与焦耳的转换系数、机组合并填报的条件和要求。此外,标准明确了对监测计划的要求,要求发电企业重点排放单位应按照设施层级数据监测和获取的要求制定相应监测计划。

3. 进一步体现了鼓励和引导企业开展参数实测的要求

标准明确了燃煤低位发热量、单位热值含碳量和碳氧化率的高限值,首次给出了低位发热量的高限值,26.7GJ/t,并在附录中直接删除了燃煤碳氧化率参数的缺省值,当企业未开展参数实测、或测量方法不符合要求时,企业必须采用高限值来核算排放量,将有效促进企业开展实测的动力;标准新增了对燃油和燃气参数的实测要求,明确要求应对燃油和燃气的低位发热量、单位热值含碳量开展实测,补充了其低位发热量、单位热值含碳量的测量方法,并给出了单位热值含碳量的计算方法。

4. 在数据报送和设施管理上进一步与排污许可要求协同

标准要求重点排放单位应每月统计数据,按季度报送相关月度数据,并在第四季度数据报送完成后编制年度排放报告,细化了数据统计要求,将排放数据监测和统计工作融入企业日常管理,并融合了排污许可管理的数据报送要求,促进企业排放数据监测和统计的常态化管理;附录《重点排放单位基本信息表》中要求填写排污许可证编号,也有利于后续与污染物排放的协同管理,呼应了10月28日发布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中监测计划和排放报告报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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