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市场管理办法生效,相关细则有待补充
2月1日,生态环境部颁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取代2014年12月国家发改委颁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成为我国碳市场的指导文件。(《中创观点 | 六年过去了,新版碳市场管理办法有什么变化?》 )结合2020年12月公布的配额分配方案和企业名单,全国碳市场已经进入黄润秋部长所说的“第一个履约周期”。
从1月5日管理办法发布以来,很多关心全国市场的朋友提出了一些具体的问题,部分还没有明确。在正式启动前,国家主管部门还需要持续补充有关细则,确保市场有效运转。
1. 明确履约要求
全国碳市场首先要明确企业的履约要求。生态环境部在媒体吹风会上表示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为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是否意味着企业在2021年12月31日前需要清缴2019、2020两年的配额,需要主管部门正式确定。
2. 明确2020年数据报告、核查工作
能否进行2020年配额的履约,关键在于能否及时完成2020年数据报告核查工作。由于疫情的影响,部分省份在2021年1月才基本完成2019年度的碳排放数据配额,使得2019年履约具备条件。但是全国范围2020年重点行业碳排放数据报告核查的工作通知还未出台(以往一般是12月发布下一年度的报送要求),相关工作仍未启动,有可能影响2020年度履约工作。
3. 明确配额分配流程
当前各省主管部门已经按照配额分配方案,将本省重点企业预分配的配额向国家主管部门报告,但是具体的配额分配流程仍未明确。主管部门需要结合注册登记系统的建设进度,分别明确2019年度和2020年度的配额发放数量、流程、时间、配额调整的具体安排等。
4. 明确交易规则和交易参与方
投资机构作为市场的润滑剂,能够增加流动性,发挥市场的配置作用。根据管理办法,“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国家有关交易规则的机构和个人,是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主体”。但具体的交易规则尚未出台,投资机构和个人在2021年能否参加全国市场,或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参与,需要尽快明确。
5. 如何进行能力建设
在完善全国碳市场的规则和系统建设后,需要组织地方政府和企业的负责人,进行政策宣贯、系统使用、风险防控等方面的培训。全国共有2225家控排企业,31个省级主管部门,三百多个地市级主管部门,保守估计要对5000人进行培训。即使采用线上的培训也需要解答大量的疑问。如何有效组织资源和培训值得研究。
碳市场建设是一个循序渐进、边干边学的过程,市场需要在运行中不断进步。预计主管部门会尽快出台其他补充细则,启动交易,给予投资者信心,为“十四五”期间碳市场的不断深化打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