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结算/交易管理规则出台,我们距离全国碳市场开市还远吗?
5月19日,生态环境部官网发布了《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和《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三个文件,进一步规范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活动,三个均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0年10月28日,生态环境部就《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和 《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前者于2021年1月5日正式发布,而经过近半年的修订,后者一分为三正式生效,加上配额分配、核查指南等文件,全国碳市场的框架愈发清晰。

根据已经出台的规则,基本上就差交易所公布具体的交易细则,以及配额分配到企业账户,全国碳市场就可以启动了。
回到这三个文件,今次的正式版有如下两个特点:
1. 三个文件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了登记、结算、交易的具体规定,为湖北和上海下一步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提供了方向和政策依据;
2. 和征求意见稿相比,三个文件均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修改,部分技术问题选择交由交易所或注册登记机构决定,保证了方向性和灵活性的平衡。
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
1. 除了履约企业,符合国家有关交易规则的机构和个人也可以参与交易。期待具体的交易规则尽快出台,让机构和个人增加市场流动性。
2. 线上交易采用单向竞价模式,交易主体向交易机构提出卖出或买入申请,交易机构发布竞价公告,多个意向受让方或者出让方按照规定报价,在约定时间内通过交易系统成交。这个方式效率不高,有可能会增加交易成本。
3. 不同交易方式的具体流程规定、交易时间段、最小最大申报量、涨跌幅限制、最大持仓量等具体技术指标由交易所后续规定,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的具体规定。
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
1. 注册登记机构根据省级主管部门确定的配额分配结构,进行初始登记。
2. 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和全国碳市场注册登记系统分开,重点排放单位需要提供注销证明才能使用CCER抵消排放,是否意味着两个系统并不相连?
3. 注册登记系统可以为自愿注销配额出具证明,有利于碳中和市场?
4. 征求意见中注册登记结算机构对外提供的各种服务被删除,应该只是不需要通过部门规章明确,以后该服务还是可以服务的吧。
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
1. 注册登记机构要选择商业银行作为结算银行,该银行不能参与交易,在湖北公布银行后市场主体要注意开户了。
2. 注册登记系统也是市场风险管控的重要机构,一方面是建立自身的风险防范制度和建立结算风险准备金,另一方面要和与交易机构相互配合,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结算风险联防联控制度。
总体看来,登记和结算的规定已经相对清晰,但是交易仍有较多不确定的因素,希望交易所根据交易管理规则尽快出台实施细则,方便市场参与者在6月全国碳市场启动之前提前做好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