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正式发布
2024年1月25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75号国务院令,公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运行管理提供明确法律依据,规范交易活动、保障数据质量、惩处违法行为。
自2021年7月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正式上线交易,至2023年底全国碳市场已完成两个履约周期,然而全国碳市场运行过程中制度建设方面的短板日益明显。此前,全国碳市场运行管理依据2020年公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存在立法位阶较低、权威性不足的问题。对于未按期完成履约工作、数据造假等扰乱交易市场正常交易的行为约束力较差。此次《条例》的公布,标志着国家对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管理趋于严格及规范化。

《条例》规定十条罚则,加大处罚力度

图 |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主要罚则
相比此前《管理办法》四十三条中的五条罚则,此次出台的《条例》三十三条中罚则增加到十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八条)。对于相关工作人员、重点排放单位、技术服务机构、市场参与者等相关方违法行为均提出了明确的处罚措施。
对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人员及机构
除对主管和监督部门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予处分外,还增加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人员及机构不得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对于重点排放单位
除对拒绝报送碳排放数据、对数据弄虚作假以及未完成履约工作的行为提高了处罚力度外,还增加了对未执行数据质量控制方案、未公开数据等相关数据质量管理工作和对相关负责人员的处罚。
对未制定并执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控制方案、未报送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年度排放报告、未公开排放相关信息,未保存年度排放报告相关原始记录及台账的企业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对未统计排放量、年度排放报告内容及数据弄虚作假、未按照规定制作和送检样品,企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按照50%以上100%以下的比例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责令停产整治;责任人员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规定清缴其碳排放配额,处未清缴的碳排放配额清缴时限前1个月市场交易平均成交价格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按照未清缴的碳排放配额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对于技术服务机构
之前的《管理办法》中并未对技术服务机构提出要求,《条例》不仅对其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做出惩罚,情节严重的将取消相关资质及禁止开展报告编制及审核工作,也同样对工作人员提出处罚情节严重的将终身禁止从事相关工作。
出具不实或者虚假的检验检测报告的服务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检测资质;年度排放报告或者技术审核意见弄虚作假,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从事年度排放报告编制和技术审核业务。对参与的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禁止从事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年度排放报告编制和技术审核业务;情节严重的,终身禁止从事前述业务。
对于市场参与者
《条例》此次也对操纵、扰乱及不配合监督工作的单位及人员增加了处罚,建立重点排放单位等交易主体、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记录制度,并提出对违反《条例》的不同行为承担并基于相应责任及处罚,纳入国家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对于操纵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企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参与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扰乱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秩序的企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参与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拒绝、阻碍主管部门监督的行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中其它需要关注的部分
◆第七条规定——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以下简称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主体,可以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解读:本条提及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主体,意味着随着后续碳排放权市场的逐渐发展成熟扩大,或许会允许第三方机构和金融机构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第九条规定——碳排放配额实行免费分配,并根据国家有关要求逐步推行免费和有偿相结合的分配方式。
解读:目前碳排放配额仍实行免费分配,在未来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推动下,部分配额或将采取拍卖等方式有偿分配,一方面可以更好的推动“双碳”目标的完成,另一方面可以促进配额交易的流动性。
◆第十二条规定——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依法设立的技术服务机构对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技术审核。
解读:本条也确定第三方审核机构可以参与到年度排放报告的审核工作中,碳排放核查工作仍基本由第三方机构完成。但现在市场上由于缺乏对于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人员的资质、内部审查等相关要求,一直存在着能力良莠不齐,导致对于年度排放报告审核尺度的不一致,相信后续也将逐渐完善其相关要求。
解读:本条明确规定对于同一家技术服务机构不得又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但是范围只规定了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也意味着同一家技术服务机构在A省从事报告编制业务在B省从事技术审核业务在一定程度上是可行的。
◆第二十九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后,不再新建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重点排放单位不再参与相同温室气体种类和相同行业的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碳排放权交易。
解读:在全国碳排放权市场建立后,还是有多个省市想建立自己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本次《条例》中明确国家不会批复建立新的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对于之前建立的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应当参照《条例》的规定健全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

结语
本次《条例》的出台对管理部门、重点排放单位、技术服务机构都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对于不符合《条例》的行为,各类单位应尽快做出调整以免后续被处罚。与此同时,《条例》的出台也向市场释放了明确的信号,未来全国碳市场将继续作为推动我国降碳的重要市场机制,其发展将愈加规范,伴随着各类管理细则落地和控排范围进一步扩大,重点排放企业需要进一步通过综合节能技改、数据管理、搭建碳资产管理体系等方式提高碳排放管理能力,为参与全国碳交易打好基础、储备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