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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强碳考核利剑出鞘:构建“碳双控”全流程闭环管理体系

2021年3月1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时强调“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一场硬仗,也是对我们党治国理政能力的一场大考。”那如何为“双碳”目标赶考保驾护航?2026年4月2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标志着我国"双碳"工作从战略规划进入到了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推进的新阶段。这一办法作为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的关键制度,正式将碳排放双控要求纳入党内与行政双重法规体系,将有力督促地方党委和政府坚决扛起碳达峰碳中和责任、抓好工作落实,打通“碳双控”全流程闭环管理最后一公里,为“双碳”目标实现保驾护航。与此同时,开展评价考核也将进一步发挥碳达峰碳中和的战略牵引作用,加快推动能源转型和产业升级,加紧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降低全社会对化石能源的依赖。

《办法》的出台,发出了2009年中国首次提出碳强度控制目标以来关于碳考核的最强信号,也是中国“双碳”战略推进历程中的重要里程碑,不仅构建了“目标分解 — 过程监测 — 结果评定 — 问责激励”的全流程闭环管理体系,更将双碳目标与官员政绩考核直接挂钩,使减排从“可选动作”转变为“必答题”。这一制度创新,将为我国实现2030年前碳达峰和2060年前碳中和目标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和执行动力。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与战略意义

(一)实现2030年国家自主贡献目标面临不小的压力

自2009年中国首次提出碳强度控制目标以来,中国在降低碳排放强度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十三五”末碳强度较2005年下降48.4%,超额完成2020年40%-45%的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但近年进展有些放缓,根据国家统计局历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测算,2021年-2025年,中国碳强度年度降幅分别为3.8%、0.8%、0.0%(碳强度与上年持平)、3.4%、5.0%,无论是每年的时序降幅,还是五年累计降幅与“十四五”规划目标都存在一定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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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十四五”期间碳强度年度降幅及五年规划目标

(图片来源:《碳强度累计降低17%,“十五五”降碳目标解读》,《财经》杂志,2026年3月)

与此同时,“十五五”(2026-2030年)作为实现碳达峰目标的攻坚期、决胜期,需确保实现“2030年碳排放强度比2005年降低65%以上”“2030年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达到25%”“煤炭和石油消费达峰”等关键目标。这些目标既是中国对国际社会的庄严承诺,也是推进高质量发展、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二)从能耗双控到碳排放双控转变的无缝衔接

《办法》的出台,开启了从“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转变的无缝衔接。过去,我国主要通过“能耗双控”来推动节能降耗,但这一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逐渐暴露出缺乏弹性、差别化管理不足等问题。

《办法》的创新之处在于将碳排放总量、碳排放强度降低、煤炭消费总量、石油消费总量、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等5项控制指标与节能、工业、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碳排放权交易等9项支撑指标有机衔接,形成了一套科学、系统的评价考核机制。

(三)党内法规与行政法规的协同创新

《办法》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具有党内法规和行政法规的双重属性,是党内法规与行政法规协同治理的典型案例。其特殊性在于首次将“双碳”目标的完成情况与地方官员政绩考核、选拔任用直接挂钩,形成“硬约束”。根据《办法》第十八条,评价考核结果将作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监督管理的重要参考。这意味着,“双碳”目标不再是可做可不做的“附加题”,而是必须完成的“必答题”,直接影响官员的仕途。

二、《办法》考核指标体系构建与四大亮点

(一)“5+9”指标体系的科学设计

《办法》构建了包含5项控制指标和9项支撑指标的“5+9”指标体系,体现了对“双碳”目标的系统性把握。

控制指标包括碳排放总量、碳排放强度降低、煤炭消费总量、石油消费总量、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等,这些指标对实现碳达峰目标起决定性作用。其中,煤炭和石油消费总量达峰是首次在碳考核文件中明确提出,意味着传统化石能源消费将受到严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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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指标体系

(来源:《办法》附件《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指标体系》)

支撑指标则覆盖节能、工业、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碳排放权交易等领域,选取具有代表性且对“双碳”目标具有支撑作用的指标。《办法》保留“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作为支撑指标,释放出明确信号:一方面,要更高水平更高质量推进节能工作,用更少的能源消耗支撑更多的经济增长;另一方面,要严控化石能源消费,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用同样的能源消耗实现更少的碳排放。

需要重点指出的是支撑指标中首次提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的碳排放控制目标”,这既是指标设计的重大创新,也释放出一个重要信号:全国碳市场覆盖的行业在“碳双控”中将承担重要使命,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法将在“十五五”期间逐步开启从基准值法到总量控制的过渡。毕竟,随着全国碳市场的不断扩容,其覆盖行业的碳排放量加起来占全国碳排放总量的多半壁江山(70%以上),这部分如果只实行强度控制而没总量控制目标,控制目标中名列榜首的“碳排放总量”指标的将成为脱缰野马更难可控。

(二)办法四大亮点:史上最强碳考核的制度突破

综合来看,《办法》的制度创新可归纳为四大亮点,使其成为 “史上最强碳考核”:

1.规格最高:首次以中办、国办联合文件形式印发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的碳考核办法,权威性和约束力远超以往的部门文件,确立了 “碳双控” 考核的刚性地位。

2.要求最严:设置 “一票否决” 项,碳排放总量、碳排放强度降低等5项控制指标中有任意一项不达标直接判定为不合格;实行 “党政同责”,考核对象覆盖省级党委和政府,将 “双碳”责任从行政责任升级为政治责任。

3.闭环管理:构建 “目标分解 — 过程监测 — 结果评定 — 问责激励” 的完整闭环,实现“碳双控”全流程闭环管理—— 从目标的科学设置,到过程的动态监测,再到结果的刚性运用,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链条,有效避免了“碎片化管理” 的问题。

4.差异考核:摒弃 “一刀切”,根据地方实际情况设置不同考核目标,不搞 “齐步走”,例如,对生态功能区和能源富集地区实行不同的考核标准,兼顾了发展与减排的平衡。

三、核心机制:“碳双控”全流程闭环管理的制度保障

《办法》明确了评价考核按年度开展,而不是延续过去对碳强度5年规划期结束才考核的做法,避免了时序滞后并导致5年规划目标最终难以完成的局面发生,并确定了地方自评、部门评价、实地核验、综合评定等工作程序,形成“年度考核”+“自证+他查+数据验证”的多层闭环。

在实施程序方面,《办法》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年度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开展自评,并按时将自评报告报党中央、国务院,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评价考核负责部门;各有关部门对所负责指标全国年度进展情况进行评估,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进展情况进行评价;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实地抽查、委托第三方核查等方式,对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进展、任务落实、目标完成以及数据真实性等情况进行实地核验;国家发展改革委结合地方自评、部门评价、实地核验等情况,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结果。

评价考核结果经党中央、国务院审定后,由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程序向省级党委和政府反馈。同时,对存在徇私舞弊、谎报瞒报、篡改数据、伪造资料等行为,造成评价考核结果严重失真失实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评价考核结果将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并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办法》的核心价值,在于构建了 “目标分解 — 过程监测 — 结果评定 — 问责激励” 的“碳双控”全流程闭环管理机制,将 “双碳” 目标转化为可执行、可监督、可问责的具体行动。

(一)目标分解机制:上下结合、差异化考核

《办法》不再沿用以往“自上而下”的硬性指标分解方式,而是采用“上下结合”的差异化管理策略,既确保国家总体目标实现,又尊重地方实际发展条件。具体而言,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按照国家统一工作要求,因地制宜结合实际研究提出目标并编制行动方案,经国家层面衔接审核、报党中央和国务院审定后作为评价考核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衔接审核省级行动方案时,将综合考虑地区主体功能定位、产业和能源结构、自然资源禀赋等因素,统筹好刚性约束和弹性调控,体现差异化要求。例如,资源型省份可能煤炭消费基数较高但需控制增速,而沿海省份需提高非化石能源占比。这一机制避免了"一刀切",更加符合地方实际。

这一机制既保障了全国碳达峰目标的整体性,又兼顾了地方的发展差异,有效避免了 “一刀切” 带来的负面影响 —— 例如,若强制要求西部能源富集地区与东部发达地区执行相同的煤炭消费控制、石油消费控制、非化石能源占比等目标,可能会影响全国能源安全保障,而差异化考核则解决了这一矛盾。

(二)过程监测预警机制:动态管控、靠前提醒

《办法》首次建立了 “碳达峰碳中和重要数据动态监测预警制度”,核心是解决传统考核 “事后算账” 的问题,实现 “事前预警、事中干预、事后整改” 的全流程管控:

1.监测内容:覆盖碳排放总量、碳排放强度、煤炭消费量、石油消费量、新增用电量、新增清洁能源电力消费量等核心指标,数据来源包括国家统计数据,国家统计局以及其他掌握数据的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指标考核负责部门提供评价考核所需数据,确保数据的全面性和权威性。

2.监测频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国家能源局定期监测全国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碳排放量、煤炭消费量、石油消费量、新增用电量、新增清洁能源电力消费量等指标,视情对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提醒预警。这意味着今后大概率会实行 “月度监测、季度预警、年度评估” 的常态化机制 —— 月度监测重点跟踪能源消费和碳排放的实时变化,季度预警针对指标偏离目标的地区发出提醒,年度评估则对全年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研判,有效解决了传统考核 “数据滞后、预警不足” 的问题。

3.预警响应: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国家能源局建立重要数据动态监测预警制度。后续可以依据预警制度针对核心指标设置明确阈值 —— 例如,碳排放总量增速突破年均 1%、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增速低于年度目标的 80%,可以设置将触发黄色预警;若碳排放总量增速突破1.5%或碳排放强度未达季度目标,可设置将触发橙色预警。国家发改委将通过合适的形式进行提醒预警,督促其采取针对性措施,确保目标回归正轨。

这一机制将考核的 “关口前移”,从 “事后问责” 转向 “事前预防”,有效避免了 “年底突击减排” 等极端行为的发生 —— 例如,若某地区在三季度发现碳排放总量增速突破 1% (示意)的预警线,可及时通过调整能源结构、限制高耗能项目等措施进行整改,而无需等到5年规划期即将结束时再通过以往曾屡见不鲜的“拉闸限电”等极端措施 “临时抱佛脚”。

(三)结果运用机制:奖惩分明、挂钩政绩

《办法》的刚性,最终体现在结果运用的 “硬约束” 上 —— 考核结果直接与省级领导班子和干部的政治前途、地方的政策支持挂钩,形成 “奖优、罚劣、促中间” 的鲜明导向。

具体而言,考核结果分为 “优秀”“合格”“不合格” 三个等级,对应不同的奖惩措施:

1.优秀等级:评价考核结果为“优秀”或者单项指标表现突出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通报表扬,并及时总结宣传,推广好经验、好做法。获评“优秀”的的确,除了得到上述明确的通报表扬以外,预计还会在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的几个方面得到“实惠”和大力支持:一是同等情况下领导干部的提拔晋升会有更多的优先机会;二是中央预算内投资的节能降碳专项,对优秀地区的项目优先审批、优先安排资金;三是将优秀地区的经验纳入 “双碳” 典型案例库,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2.合格等级:未达优秀标准,但无控制指标不达标或支撑指标不达标未超过 3 项的地区,由有关指标评价考核负责部门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提醒。

3.不合格等级:1 项及以上控制指标不达标,或 3 项及以上支撑指标不达标,评价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由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督促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在接到结果反馈后30个工作日内,向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明确完成时限。逾期整改不到位的,视情由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逾期整改不到位的,视情由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评价考核中发现或者整改中出现重大失职失责情况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追究责任建议,按照程序和规定将有关问题和事实材料等移交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央组织部,依规依纪依法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责任追究。不要小看这个“不合格”结果带来的巨大威力,将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监督管理带来重要的负面影响,甚至不排除“一票否决”和责任追究。

这一机制将 “双碳” 责任从 “软约束” 转化为 “硬指标”,从根本上解决了 “重部署、轻落实” 的问题 —— 例如,若某地区因碳排放强度未达标被评为 “不合格”,其主要负责人不仅会被约谈,还可能影响其晋升,这将倒逼地方党委和政府真正把 “双碳” 工作放在重要位置。

四、《办法》的深远影响:重塑中国绿色低碳发展新格局

《办法》不仅是一份考核文件,更是中国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的 “指挥棒”,其影响将渗透到经济、产业、企业等各个层面,推动中国从 “高碳发展” 向 “低碳发展” 的根本性变革。

(一)对地方政府:政绩观与发展逻辑的深刻变革

《办法》将从根本上引导和地方政府建立正确的政绩观,重构发展逻辑,核心变化如下:

1.政绩观重构:绿色低碳成核心考核指标。考核结果直接与省级领导班子的综合考核评价、干部选拔任用挂钩,“双碳” 将成为地方党委和政府的 “核心政绩”—— 中央组织部已明确,将 “双碳” 目标完成情况纳入省级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的 “一票否决” 项,这意味着,若 “双碳” 目标未完成,即使 GDP 增速再高,也可能无法获评 “优秀” 等次。

2.发展逻辑转变:从 “要我控碳” 到 “我要控碳” 。地方政府将从过去的 “被动应对考核”,转向 “主动谋划转型”—— 例如,将优先审批绿色低碳项目,限制高耗能项目;加大对新能源、碳汇等领域的投入,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建立 “碳账户” 体系,为辖区内重点排放单位提供精准的减排指导,推动企业主动减排。

3.区域竞争格局重塑:清洁能源富集地区迎来新机遇。传统的 “高耗能产业优先” 的区域竞争格局将被打破 —— 清洁能源富集地区(如西南水电基地、西北风光基地)将凭借非化石能源优势,获得更多的政策支持和项目倾斜,成为新的经济增长极;而高耗能产业集中的地区,将面临更大的转型压力,需加快产业升级,否则将在考核中处于劣势 —— 例如,某西南省份的水电资源丰富,其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已达 40%,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办法》的实施将使其可能获得更多的产业迁移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进一步推动其绿色低碳产业的发展。

(二)对产业发展:淘汰落后与培育新动能的双向发力

《办法》将成为产业结构调整的 “加速器”,推动中国产业从 “高碳” 向 “低碳” 的根本性转型:

1.高耗能行业的刚性约束:高耗能行业将面临最严格的考核约束。新建高耗能项目需通过碳排放评价,且碳排放强度需达到行业先进水平,且通过等量或者减量置换获得指标后方能上马;存量高耗能项目建议在 2030 年前尽早完成节能降碳改造,否则将可能会被强制淘汰;这将推动高耗能行业的集中度提升,落后产能加速退出。

2.绿色低碳产业的爆发式增长:《办法》将重塑产业竞争格局,推动产业向绿色低碳方向转型。绿色低碳产业将获得政策红利和支持,成为经济增长新动能:非化石能源、储能、氢能、绿色建筑、新能源汽车等绿色低碳产业,将迎来爆发式增长。国家发改委预计,目前我国绿色低碳产业规模约11万亿元,今后5年预计还有翻一番乃至更大的增长空间。

3.产业链低碳化:全链条碳排放管控将成为新的核心要求,逐步建立覆盖规划、设计、采购、生产、物流、回收与再利用等供应链各环节的绿色低碳供应链管理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产业链低碳化逐步融入企业供应链管理全过程、各环节,以建设绿色低碳供应链为引领,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加快发展方式全面绿色转型。

(三)对企业经营:碳成本内化与核心竞争力的重塑

《办法》通过对政府逐级考核,将绿色发展的压力最终传到给市场主体的企业,将从根本上改变企业的经营逻辑,推动企业从 “高碳经营” 向 “低碳经营” 的转型:

1.碳成本显性化:成为企业经营的核心成本:碳排放将从过去的 “外部成本”,转化为企业的 “内部成本”—— 纳入碳市场的企业,若碳排放超过配额,需购买碳配额;未纳入碳市场的企业,若未完成考核目标,将面临项目审批限制、节能降碳补贴资金申报限制、评奖评优限制等处罚;这将推动企业将碳成本纳入经营决策,优先选择低碳技术和产品。

2.碳管理体系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企业将建立专门的碳管理体系,配备专业的碳管理人才,负责碳排放核算、减排方案制定、碳资产运营等工作 —— 例如,部分央企已设立 “碳管理部”,将碳减排目标纳入企业的绩效考核体系,占一定的考核权重;这将推动企业提升碳管理能力,降低减排成本,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

3.碳资产价值凸显:无论是碳配额、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绿证等狭义概念上的碳资产,还是主动淘汰落后产能形成的等量或者减量置换指标这样广义上的碳资产,都将成为企业的重要资产 —— 企业可通过减排获得额外的碳配额,在碳市场上出售获利;也可通过开发 CCER 项目(如林业碳汇、沼气发电)获得收益;或者通过主动淘汰落后产能形成的等量或者减量置换指标的出售或为新上项目腾出空间,这将激励企业主动减排,将减排成效转化为经济效益。

五、地方政府与央企的应对策略建议

面对《办法》的刚性约束,地方政府与央企需主动作为,将压力转化为动力,构建 “可落地、可执行、可持续” 的应对体系。

(一)地方政府:构建全流程碳管理体系

地方政府需建立 “精准核算 — 科学分解 — 动态管控 — 有效考核 — 多元激励” 的全链条碳管理体系,将考核目标转化为实际行动。

1.短期(2026 年内):摸清家底、压实责任

(1)建立精准碳排放核算体系:全面开展辖区内碳排放摸底,编制《年度碳排放清单》,建立 “省 — 市 — 园区 — 企业” 四级碳排放台账,精准掌握排放基数、结构、重点领域 —— 例如,对年排放量≥1 万吨 CO₂e 的重点排放单位,要求其配置能碳管理信息平台,实现碳排放数据的实时采集;对中小企业,提供免费的碳核算培训,帮助其建立碳管理体系。

(2)打造碳双控大数据平台:构建碳双控管控数据平台,全力打通供电、供油、供气、供热公司等供给侧碳排放大数据,建立分领域、分区县、分行业、分能源品种的全量能源消费数据归集机制,搭建完善多源的数据采集通道,分别从能源供给端与能源消费端实时监测区域、行业、重点企事业能源供给与消费数据,抓住主要能源消费品种,煤、油、气、电、热等能源数据,覆盖地区广泛的企业群体,从供给侧和消费侧建立双口径数据归集通道并运营多种采集归集手段,为本地区碳双控提供数据基座;丰富碳双控大数据应用场景,主要分两端,即政府碳双控治理端和企事业节能降碳服务端,主要用户包含政府用户、企事业用户及第三方服务机构用户等。并可根据碳双控大数据平台建设的进展,适时引入AI大模型,破解碳数据处理瓶颈。

(3)科学分解目标,签订责任状:结合国家下达目标,制定本省《“十五五” 碳达峰行动方案》,将碳排放强度、总量、煤炭消费、非化石能源占比等指标,分解至地市、园区、重点企业,签订 “军令状”,明确责任主体、完成时限、考核标准。

(4)严控 “两高” 项目,遏制盲目上马:建立 “两高” 项目审批 “一票否决” 机制,新建、改扩建高耗能项目必须开展碳排放评估,未纳入碳排放预算、减排措施不落实的,没有获得等量或者减量置换指标的,一律不予审批、不予供能、不予融资。

(5)开展碳排放预算管理工作。建议地方政府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开展碳排放预算管理工作,以能源活动碳排放为主,建立碳排放测算模型,测算五年区域总量及分年度排放量。在“十五五”时期编制碳排放预算管理方案,结合“十五五”经济发展、能源供应、拟新增重大项目等情况,综合确定“十五五”时期五年碳排放量及分年度碳排放量。可以选择区域内部分地市先行先试,选择合适区域开展碳排放预算管理试点,试点围绕碳排放预算管理的关键要素展开探索和实践。

2.中期(2027-2030 年):优化结构、绿色转型

(1)能源结构转型:大力发展新能源:制定《新能源倍增计划》,规模化开发光伏、风电、水电,2030 年前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达标;推动煤电 “三改联动”(节能降碳改造、灵活性改造、供热改造),严控煤电新增规模,逐步退出落后煤电机组。

(2)产业结构升级:培育绿色低碳产业:严格限制钢铁、水泥、电解铝等传统高耗能产业扩张,推动存量企业节能降碳改造、低碳技术应用;大力发展新能源装备、储能、氢能、低碳新材料、节能环保、绿色建筑、新能源汽车等绿色低碳产业,打造产业集群。

(3)生态碳汇提升: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实施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提升森林蓄积量、草原碳汇能力;推进湿地保护修复、荒漠化治理,增强生态系统固碳能力;建立碳汇交易机制,推动生态碳汇价值转化。

3.长期(2030 年后):全面绿色转型、实现碳中和

(1)构建零碳产业体系:传统产业全面低碳化改造,新能源、低碳技术、绿色服务成为经济主导产业,工业、建筑、交通等重点领域实现近零排放 —— 例如,工业领域将全面推广节能降碳改造,建筑领域将全面推广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交通领域将全面推广新能源汽车,实现全领域的零碳转型。

(2)完善碳治理体系:建立常态化碳排放监测、报告、核查(MRV)体系,全面建立碳预算管理体系;绿色金融、碳交易等市场化机制协同发力,形成 “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企业主体、全民参与” 的碳治理格局。

(二)中央企业:扛牢责任、打造转型标杆

《办法》提出,国务院国资委应当参照本办法,制定中央企业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有关评价考核制度。央企作为国民经济的 “压舱石”,需在 “双碳” 转型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需要未雨绸缪,积极谋划,建议后续逐步构建 “顶层设计 — 核心举措 — 示范引领” 的应对体系,具体如下:

1.顶层设计:构建央企特色碳管理体系

(1)成立“十五五”碳达峰碳中和管理领导小组:建议由董事长、总经理任双组长,统筹推进碳减排、低碳转型工作;设立专职碳管理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碳核算、目标分解、减排实施、碳资产运营、考核对接等工作。

(2)制定 “十五五” 碳双控专项规划:对标国家《办法》要求,结合行业特点,制定高于国家平均水平的碳双控目标,明确碳排放强度、总量、煤炭消费、非化石能源占比等核心指标,细化年度任务、重点项目、保障措施。

(3)建立内部碳考核评价机制:参照国资委即将出台的央企碳考核制度,将碳双控核心指标纳入子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建议权重不低于一定比重(如20%),对部分核心的控制指标实行 “一票否决”,直接影响薪酬、任免、评优评先。

2.核心举措: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协同发力

(1)严控碳排放:存量减排 + 增量约束:对现有高耗能产能,实施节能降碳改造、低碳工艺升级,降低碳排放强度;新建项目严格执行碳排放评估,优先布局新能源、低碳产业项目,严禁违规上马 “两高” 项目。

(2)能源转型:大力发展新能源,优化能源结构:能源央企大幅提升新能源装机占比,有条件的能源央企2030 年前新能源装机甚至发电量规模大幅超过煤电;非能源央企自建分布式光伏、风电,采购绿电,建设储能设施,显著降低化石能源依赖。

(3)技术创新:加大低碳技术研发投入:聚焦新能源、高效储能、先进核能、低碳新材料、氢能、智能电网、核聚变等关键核心低碳技术,加大研发投入,组建创新联合体,推动技术突破与产业化应用。

3.示范引领:积极响应国家政策,主动打造一批具有影响力的零碳园区 / 工厂,输出低碳解决方案,并逐步建立绿色低碳供应链管理体系

(1)建设零碳示范项目:选择基础条件好的产业园区、工厂,打造零碳园区、零碳工厂、零碳建筑示范标杆,总结推广可复制、可推广的低碳转型模式。

(2)输出低碳技术与服务:依托央企技术、资金、人才优势,为地方政府、中小企业提供节能降碳改造、零碳园区“源网荷储”、绿电直连等项目提供从前期策划、中期投资建设、后期运营等一站式服务,助力全社会绿色低碳转型。

(3)中央企业应当按照国资委的明确要求开展绿色低碳供应链管理体系建设。到2030年,中央企业供应链绿色低碳转型取得积极进展,绿色低碳供应链管理体系逐步建立,带动上下游企业共同转型的作用明显增强,全链条能源资源消耗、温室气体排放持续下降,形成一批绿色低碳供应链领军企业,如期实现碳达峰。到2035年,中央企业供应链绿色低碳管理水平全面提升,绿色低碳循环产业体系基本建立,企业发展全面进入绿色低碳轨道。

六、结论与展望

《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办法》的出台,是我国“双碳”战略推进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我国碳排放双控工作进入了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推进的新阶段。这一办法通过将双碳目标纳入党内法规体系,与官员政绩考核直接挂钩,形成了“目标-行动-考核-问责”的全流程闭环管理体系,为实现“双碳”目标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展望未来,《办法》将引领我国能源体系深刻变革、重构产业竞争格局、引领科技创新与产业升级。在能源体系方面,煤炭消费总量达峰、石油消费总量达峰、新增用电由清洁能源覆盖等目标将引领能源革命深入推进;在产业格局方面,高碳高耗能产业将面临严格约束,绿色低碳产业将获得政策红利,形成新的产业竞争优势;在科技创新方面,氢能、储能、智能电网甚至核聚变等关键技术将获得政策支持,加速商业化应用,提升中国在全球能源转型中的竞争力。

随着《办法》的全面实施,中国"双碳"工作将进入新阶段,从战略规划走向制度落实,从目标引领走向考核驱动,从政府推动走向市场机制倒逼。这不仅将推动我国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还将为全球气候治理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彰显负责任大国的担当和决心。作为《办法》的直接考核对象,地方政府和中央企业应该未雨绸缪,主动谋划,积极应对,力争在“十五五”期间开始实施的最强碳考核中奋勇争先,在“双碳”目标赶考路上交上一份优秀的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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