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造林碳汇领域项目实施落地,增强相关制度规范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生态环境部联合国家林草局组织开展《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造林碳汇(CCER—14—001—V01)》后评估与修订工作。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已正式发布,开始公开征求意见。综合来看,造林碳汇方法学(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版方法学”)更加注重实际操作的便捷性,与原版相比在适用范围、额外性论证、权属证明材料要求、碳库选择、减排量核算方法等方面进行了内容变更。
(1)适用条件放宽,可开发面积大幅增加
原适用条件“不包括经济林造林、非林地上的通道绿化、城镇村及工矿用地绿化;造林前三年为非森林的规划造林地。”修订为“不包括经济林造林。造林前三年为非森林的土地。”
该修订内容扩充了地类的适用范围,原版要求必须在规划林地进行造林活动;修订版新增了通道、城镇村及工矿用地等非林地的造林项目,因此无须关注造林活动的地类情况,只要存在真实的造林活动即可。这一改动大大扩展了造林碳汇项目开发的边界范围,可以预计造林碳汇项目数量和开发面积将进一步增加。
(2)所有合规项目均免予额外性论证
由于造林活动的财务证明、收益测算比较困难,额外性论证难度较大。且当前CCER方法学中,仅造林碳汇方法学要求进行额外性论证,这给碳汇项目开发造成了一定障碍。修订版方法学考虑到造林活动的生态效益与管护成本,除减排量收益外难以取得其他收益,很难具有财务吸引力。因此规定符合修订版方法学的造林碳汇项目均免于论证,将降低项目材料收集与开发难度,有效助推造林碳汇项目的开发与审批流程。这也意味着以往因额外性论证受阻的项目或可重新推进,有望提速项目开发进度。
(3)权属证明材料要求更加明确
当前,权属证明材料是阻碍造林碳汇项目开发的最大障碍,各个地区的土地与林权权属十分复杂,且不统一,存在多种权属证明材料,碳汇收益归属很难理清。
为更加明确地指导造林碳汇项目规范有序开发,方法学专门增加附录F,细化阐释各类情形下的土地、林木和减排量权属的判别方法和可采信的证明文件。在采信不动产权证、林权证等法定权属证书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了合同协议、政府文件、司法文书等辅助性确权证明文件,明确不同情形下各类文件的采信原则与证明效力。
同时,修订版方法学明确写明,项目减排权益属于林木所有权者,这有效解决了部分项目由于三权分置而产生的减排量归属争议。
(4)碳库与排放源的选择更加规范
原版碳库不允许选择“木(竹)产品”,修订版变更为可选项,针对一些存在采伐与木(竹)产品利用的项目,且产品去向有足够的证明材料,可能会进一步增加项目减排量。
在温室气体排放源的选择上,原版要求在发生火灾或人为火烧的情况下,CH4和N2O的增温影响必须考虑;修订版考虑到CH4和N2O排放相比CO2占比很低,并且项目本身考虑了非持久性风险,不再单独计算。
该修订简化了减排量的计算步骤,同时对于部分存在火烧行为的项目,或将增加其减排量,进一步提升总体收益。
(5)优化减排量核算方法
修订版方法学简化了项目设计阶段的碳储量计算方法,不再使用异速生长方程,采用固定年龄段生长速率且给出缺省值表格,便于高效预估项目设计阶段的碳储量与减排量。
该解读仅针对造林碳汇方法学(修订征求意见稿),后续应以正式发布稿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