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创观点 | 打通碳减排和污染治理第一步:测算结合
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转入生态环境部以来,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碳协同监测、协同治理的研究方向,备受关注。从机理上来看,以CO为代表的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排放具有同源同步性,从管控实践看,应对气候变化、与环境污染物协同管控已是欧美等发达国家的现实选择。今年,生态环境部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强调,一方面,将加强应对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统筹融合,推进温室气体与污染物的协同治理;另一方面,在温室气体监测方面,将努力实现“测算结合”,按照全球通行的“核算为主、监测为辅”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全国温室气体核算办法,并将其纳入常规环境监测体系进行统筹设计,构建国际认可、方法统一、结果可比和数据共享的我国温室气体监测体系。由于当前主要固定污染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基本以连续监测为主,可以预见,未来温室气体与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协同连续监测技术将在我国温室气体监测体系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基于连续监测的方法是获得科学、准确的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数据的重要手段。那么这种方法在国际上的应用现状如何呢,对我国的连续监测体系研究工作有哪些启示?下文将做简要阐述。
01.美国
美国虽然退出了《京都议定书》,并且启动了退出《巴黎气候协定》的程序,拒绝接受强制减排义务,但其实在国内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温室气体排放监测体系,以法案或制度的形式对相关行业的温室气体排放监测技术要求加以规定。
早在1990年颁布的《酸雨计划》中,美国就规定了通过烟气连续排放监测系统(CEMS)监测发电机组CO2排放的技术方法。2009年,为了更好地掌握各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情况,美国又出台了《温室气体强制性申报:最终条例》,要求42类排放设施(包括发电、电网、水泥、钢铁、石化、玻璃、造纸、化工、铝生产等)按《最终条例》的要求统计并上报其温室气体排放量。《最终条例》也给出了温室气体连续排放监测方法,与《酸雨计划》基本保持一致,但强制要求排放量达到一定规模或已经安装CEMS的企业必须采用基于连续监测的方法监测和报告其排放量。
02.欧盟
欧盟作为温室气体减排的积极推动者,于2003年颁布了《第2003/87号指令》,对温室气体排放实行全面的管理,并专门制定了针对该指令的《温室气体排放监测和报告指南》(2004/156/EC)来指导温室气体排放的监测和报告,详细列举了23类行业企业的温室气体监测和报告方法。该指南历经多次修订,最新版本为2018年12月19日颁发的《温室气体排放监测和报告条例》(EU 2018/2066)。条例给出了三种温室气体监测方法,包括基于活动水平和排放因子的核算方法、质量平衡法和基于连续监测的方法。企业可选择适当的监测方法,也可将三种方法相结合,只要没有漏算或重复计算即可,条例没有强制要求企业必须采用连续监测的方法。
03.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于2008年建立了国家温室气体和能源报告体系(NGER),每年更新针对该体系的技术指南,包括《温室气体排放量估算技术指南》,该指南中给出了基于核算和基于连续监测的温室气体监测方法,除了煤炭开采行业要求必须采用基于连续监测的方法监测矿井甲烷排放量以外,其他行业企业或设施未作强制要求。
04.比较和启示
美国、欧盟、澳大利亚的温室气体排放连续监测技术均为通过监测烟道、管道中CO2浓度和体积流量的方式来获得CO2排放量,监测技术原理基本一致;各监测体系详略不一地对监测设备、监测参数、采集方法及数据质量控制等提出要求,但具体要求并不统一,如监测设备的组成、监测位置的选取、监测频次、数据处理方法、数据质量控制方法、数据质量要求等均不相同;同时,各体系均未说明基于核算方法和基于连续监测方法之间的数据准确性差别。
我国当前碳交易试点及全国体系仅纳入了基于核算的监测方法,尚无基于连续监测的相关技术规定和标准,国外的连续监测技术为我国开展相关研究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也指出了我们今后需要攻克的难关和努力的方向:
1)分析各国监测要求差异的原因及影响;
2)研究现有数据质量控制方法对数据质量的量化影响;
3)研究如何实现基于核算方法和基于连续监测方法的数据质量可比;
4)提出温室气体与污染物协同监测的可行性建议。
以上技术关键点的解决将为温室气体排放连续监测技术的制定奠定一定的理论基础。